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批准授予公司董事会回购公司已发行内资股(A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一般授权,具体内容如下: (1)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和类别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内资股(A股)的10%之内资股(A股)股份。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回购内资股(A股),即使公司董事会获得上述一般授权,仍需再次就每次回购内资股(A股)的具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无需内资股(A股)股东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审议批准; (2)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和类别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10%之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公司根据上述授权实施回购,公司将依法注销回购的A股、H 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按回购最高限额1,988,962,045股计算,回购完成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9,889,620,455元最低减少至人民币17,900,658,410元,公司的股本总额将由19,889,620,455股最低减少至17,900,658,410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公告如下: 凡本公司合法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未按上述方式和期限向本公司申报的债权,仍将由本公司按原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清偿。 拟向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公司债权人, 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须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请拟申报债权的本公司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将相关申报材料寄送或传真至与该债权人发生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本公司或本公司具体分支机构。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等其他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具体送达日期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或传真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阎辉 联系电话:010-5813 3152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A座1903室 邮政编码:100011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