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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6-19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分别于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下午四时及四时三十分在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26号汉华国际饭店举行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类别股东会”)。
    本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4月29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刊发了会议通知。类别股东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喜武博士主持,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1 出席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人数(人) 39
    2 所持有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股) 14,733,107,148
    3 所持有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占A股类别股份总数的比例(%) 89.3401
    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1 出席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人数(人) 1
    2 所持有表决权的H股股份总数(股) 1,575,447,205
    3 所持有表决权的H股股份总数占H股类别股份总数的比例(%) 46.356
    类别股东会并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形,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类别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分别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批准特别决议案《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统计情况请见附件),批准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如下:
    (1)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和类别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内资股(A股)的10%之内资股(A股)股份。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回购内资股(A股),即使公司董事会获得上述一般授权,仍需再次就每次回购内资股(A股)的具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无需内资股(A股)股东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审议批准。
    (2)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和类别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10%之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授予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制定并实施具体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决定回购时机、回购期限等;
    (b)按照中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c)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d)根据监管机构和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减少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履行中国境内外法定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f)签署及办理其它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除非董事会于相关期间决定回购内资股(A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而该等回购计划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施,上述一般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为自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A股)类别股东会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授权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止:
    (a)201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或(c)股东大会或内资股(A股)类别股东会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类别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律师及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于类别股东会上担任监票人。
    三、律师见证
    本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刘佳萍律师出席了类别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其审验认为:公司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类别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监事、监票人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和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
    东周年大会及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0年6月18日
    附件: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附件: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和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1、201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赞成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A股股东 14,733,107,148   14,732,703,993   403,155     0      99.9973
    2、201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赞成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H股股东 1,575,447,205   1,558,840,705  16,606,500    0       98.9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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