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3日上午9:0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8月1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永平先生主持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16,474,990股,占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73,700,000股的66.71%。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薛国胜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2010年8月14日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议题,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燕子山矿及洗煤厂相关资产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关联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股份104,274,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资产收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股份1,116,474,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 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薛国胜律师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纪录;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