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18日在昆明市金泰大厦1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1728091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11%。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斌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律师、会计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大唐国际文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购售电合同》; 该议案同意1728091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内容详见2010-12《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2.《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1728091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为本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审计服务,聘期一年,费用为45万元。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岱松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