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税前红利0.3元,每股税后红利0.27元 ●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日 ● 除息日:2010年7月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0年5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2010年7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65,789,9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元,共计派发股利49,736,987.40元。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于个人股东,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27元/股。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7元/股。如果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前述通知的规定执行,该类股东可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材料原件,经主管税务机构审核批准后,公司将向该类股东补发相应现金红利款0.03 元/股;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除前述QFII以外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自行缴纳股利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3元/股。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日 (二) 除息日:2010年7月2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7月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中,公司股东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华一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南湖周家湾100号 邮政编码:430064 电 话:027-87291519、87389583 传 真:027-87291724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正文及公告 特此公告。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