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对2010年拟发生 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计,情况如下: 一、2009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情况 2009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方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交易金额 购买商品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辅助材料 4,787,863.74 合 计 4,787,863.74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民爆器材 58,717,830.52 销售商品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材料 83,029.85 合 计 58,800,860.37 二、2010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2010年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金额为6,8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方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交易金额 煤炭、钢材等辅助 购买商品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材料 600 合 计 600 2、销售商品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方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交易金额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业雷管 1,800 销售商品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业炸药 4,400 合 计 6,200 三、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矿业集团")持有本公司3,486.16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4%。矿业集团注册资本408,770万元,注册地址淮北市孟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胜,主营业务为煤炭产品、焦炭、高岭土、煤层气开发、矿建、电力、建材、化工产品等生产与销售等。 四、关联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目的 公司与矿业集团之间生产具有双关性,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煤炭、钢材等大宗辅助材料由矿业集团提供可降低采购成本,矿业集团购买公司民爆产品为其煤炭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双方日常采购、销售交易行为均为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双方的关联交易按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地进行。关联交易不构成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二)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制度》及与矿业集团2008年签订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协议》规定确定: 1、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交易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 第三方的最高价,也不得低于销售给第三方的最低价。 2、标的价格依据下列顺序予以确定: (1)有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执行国家定价或指导价; (2)国家没有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 (3)属于特殊配方、特殊规格的产品,由双方按市场交易规则商定价格。 (三)对公司的影响 1: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公司与矿业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比例逐年降低,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2:公司同矿业集团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公开合理进行,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情形。 五、审议程序 公司2010年4月13日召开的四届十次董事会对关于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讨论,关联董事丁少华先生、王小中先生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尚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10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采购、销售行为;同时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是必要的,有利于公司及关联方的生产经营;公司进行的2010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合理, 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13日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0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2010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10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为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的产品采购、销售行为;同时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是必要的,有利于公司及关联方的生产经营。 2、公司进行的2010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该事项的表决,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邱朝阳 韦法云 方梅 201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