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剩余拆迁补偿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收到本公司大港工业城厂区整体拆迁剩余补偿款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配合宁波市北仑区对我公司所在区域的规划调整,公司于2009年9月27日与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签订了《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工业城热源点拆迁补偿协议》,公司于2009年12月底收到补偿金总额的30%即人民币13,770万元。 按照拆迁协议规定,公司于2010年9月底收到剩余补偿款,即总金额的70%为人民币32,130万元,至此,公司已收到全部补偿款,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5,900万元。同时,北仑区拆迁办也将公司所在的土地现地收回。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