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期货投资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审议情况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期货投资业务的公告》,为充分利用公司自有资金,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董事会同意由全资子公司宁波宁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证券、期货投资业务,授权宁波热电经营层使用不超过2亿元的自有资金,授权期限为一年。 二、证券投资及期货投资业务基本情况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及其衍生品、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及其衍生品市场投资等,以可转债及其他低风险品种为主要投资对象。 期货投资主要通过国内依法批准成立的期货交易所开展跨期套利和期现套利等业务。其主要操作类型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无风险套利的期货投资模式 该模式包括期现套利、跨期正向套利等套利模式。当同一商品不同交割月份的合约之间产生正差价或同一商品期货与现货之间产生升水,则在两者之间进行套利交易。由于事先可以锁定收益,因此称为无风险套利的期货投资模式。 (二)有限风险的期货投资模式 该模式是包括除无风险套利模式以外的其他投资模式,主要是由公司研发的各种交易模型构成。根据公司规定其总投资额度不超过1000万,总亏损额度不超过200万,因此虽然不像无风险套利模式可以事先锁定收益,但是通过控制仓位和设置止损点也能将风险有效控制,所以称为有限风险的期货投资模式。 为规范证券、期货投资业务,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宁波宁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办法、风险监控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按规程运行操作,加强风险控制。 公司也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炳生(并授刘海生委托)、黄国强、张政江就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开张证券投资及期货投资业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由全资子公司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及期货投资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全资子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开展期货投资业务的行为已建立了健全的投资管理办法、风险监控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 3、授权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的自有资金,利用证券和期货市场开展证券投资及期货投资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三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