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0 年 4 月 13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并于 2010 年 5 月 27 日上午在宁波新晶都酒店如期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91,957,079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4.74%。大会由丁凯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公司 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 91,957,07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公司 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 91,957,07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 赞成 91,957,07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母公司 2009 年度实现净利润 40,954,951.04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10%法定盈余公 积金 4,095,495.10 元,加 2008 年度剩余未分配利润 35,638,241.84元,本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72,497,697.78 元。 公司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6,8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1,680 万元。 赞成 91,957,07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丁凯、陈建华、单亮、余伟业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 赞成 16,054,5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 25 万元人民币(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司所在地工作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赞成 91,957,07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四位独立董事 2009 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沈田丰律师、何晶晶律师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