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10月22日以通讯和传真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下称"本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0年11月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共9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共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珠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详细内容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