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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木业(600978)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1-03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23号"文核准,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10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8,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3,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1,508,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2,092,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会所验字【2010】第0900575011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第三届第四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珠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情况
    1、公司已在珠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0年10月28日,专户余额为4,480.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0月28日,期限三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0年10月28日,专户余额为15,27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0月28日,期限三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已在交通银行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0年10月28日,专户余额为7,603.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0月28日,期限三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家茂、贺小社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广发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以传真方式及时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广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广发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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