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17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12,115,158,4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5亿股的73.425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曹广晶董事长主持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公司对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由现行的每人每年8万元人民币(含税)调整为每人每年12万元人民币(含税),独立董事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按适用法律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费)由公司据实报销。 表决结果:同意12,113,392,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54%,反对0股,弃权1,765,95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蒋黔贵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蒋黔贵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113,392,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54 %,反对1,118,250股,弃权647,70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杨继红律师和赵怀亮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