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物权纠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公司”)就所拥有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地下三层至地上五层部分物业面积被无偿占有、使用事项分别对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及其关联方三联集团城建物业管理中心(下称“三联物业”)、济南金三杯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三杯酒家”)、山东汇泉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汇泉饭店”)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下称“历下法院”)提起三项诉讼,针对该三项诉讼,历下法院已于2009年12月下达相应的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刊登的相关公告。 收到上述一审判决后,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定三联物业继续无偿占用公司地下三层部分面积的判决结果并不合理,遂就该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驳回一审判决,判令三联物业及时归还所侵占的公司经营面积。同时,另外两案涉及被告方汇泉饭店与金三杯酒家也就各自被诉案件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了上诉。 2010年5月17日,公司收到济南中院下发的【2010】济民一终字182号-184号三份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针对公司就三联物业长期无偿占用公司所有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地下二层北区一案所提出的上诉,依据(2010)济民一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济南中院作如下认定及判决: 济南中院认为,我公司持有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地下二层房产的所有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三联物业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具备腾房条件,其占用我公司房屋于法无据,应予腾退。我公司主张三联物业2中心腾交涉案房屋的理由及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欠当,应予纠正。 综上,判定如下:被上诉人三联物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楼房地下二层房屋北区腾空并返还我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上诉人三联物业负担。 二、针对汇泉饭店对历下法院判令其归还公司所有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南区部分被占面积一案提出的上诉,依据(2010)济民一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济南中院作如下认定及判决: 济南中院认为,我公司持有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地上一层房产的所有权,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上诉人汇泉饭店主张理由欠当,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一审中认定的汇泉饭店在“三联大厦”墙体所立的“汇泉饭店”中英文标识已于诉讼期间拆除,故原审判决第一项要求汇泉饭店拆除上述标识,恢复原样,已不具备实体内容,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判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要求汇泉饭店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拆除“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南门上方”汇泉饭店“中英文标识的判决。此外,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汇泉饭店负担。 三、针对金三杯酒家对历下法院判令其归还公司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北区部分被占面积一案提出的上诉,依据(2010)济民一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济南中院作如下认定及判决: 济南中院认为,我公司已依法取得“三联大厦”地上一层建筑物的所有权,上诉人金三杯酒家未经我公司允许,擅自占用、改造我公司名下建筑物专有部分,构成侵权事实成立,济南中院予以确认。金三杯酒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占用涉案标的物的合法性,其主张理由济南中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定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金三杯酒家承担。 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3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