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和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0年8月20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茂德公草堂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王大雄董事长主持会议。公司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亲自出席8名,委托出席1名,因工作原因,温建国董事未出席会议,委托李伟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4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张铭忠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张铭忠先生因退休原因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公司对张铭忠先生在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公司孙培廷、潘祖顺、刘娥平3名独立董事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免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为深圳市中海海盛沥青有限公司7000万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海海盛沥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沥青")人民币 7000万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具体如下: 2010年下半年,深圳沥青应与相关银行签署《授信协议》,《授信协议》确定相关银行提供的授信额度累计为人民币 7000万元(其中人民币3500万元授信额度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提供),授信期限为一年。授信额度是指在授信期间内,相关银行为深圳沥青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保函、法人帐户透支、国内保理等授信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 公司为《授信协议》确定的授信期限为一年的深圳沥青人民币 7000万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担保期限:自《授信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相关银行受让的应收帐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 (此项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8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深圳市中海海盛沥青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摘要。(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