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转让公司股份获得国资委批准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氟化学")于2010年4月29日与深圳市钜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盛华实业")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向钜盛华实业转让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1,904,14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86%;同时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组成部分,华星氟化学将一并转让收回股改代垫股份442,108股的权利和对本公司的债权111,729,900.25元。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详见2010 年5 月4 日刊登的华星氟化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钜盛华实业《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0年6月8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华星氟化学通知:华星氟化学已于2010 年6月7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405 号),同意华星氟化学向钜盛华实业转让所持本公司1190.414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8.86%)和收回股改代垫44.210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7%)的权利。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钜盛华实业持有本公司1190.414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86%;华星氟化学持有本公司631.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