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资产解除查封及终结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2010年8月18日做出的《执行裁定书》(2010)佳铁法执字第5-3号、第5-5号、第5-6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 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Crosstown China Investments, LLC.)。 住所地,美国新城堡县威明顿市橘子街1209号公司信托中心(Corporation Trust Center,1209 Orange Street,City of Wilmington,County of New Castle 19801,U.S.A)。 法定代表人 丁杰士,该公司执行总裁。` 被执行人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 蒋贤云,该公司董事长。 一、《执行裁定书》(2010)佳铁法执字第5-3号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6)黑高告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1-20层、319号11栋-1-6层的房产(见本公司公告临2008-047)。本案在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1-20层、319号11栋-1-6层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南字第00066453、00066498 二、《执行裁定书》(2010)佳铁法执字第5-5号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佳铁法执字第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秋林商厦营业楼"一层共计4912.57平方米商用房产(见本公司公告临2010-011)。本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秋林商厦营业楼"一层共计4912.57平方米商用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00066188。 三、《执行裁定书》(2010)佳铁法执字第5-6号的主要内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四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见本公司公告临2009-023)。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