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0年7月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本公司与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一、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商业企业管理咨询、形象策划;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经销五金交电、百货、文教用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劳保用品。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哈尔滨美达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条 租赁内容 1、甲方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的秋林商厦-2层----7层房屋建筑物租赁给乙方。 2、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40,553.17平方米房产(以下称"房产")。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商场使用,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3 年,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止。 第三条 租金 合同有效年度租金为第一年3000万元(人民币),逐年递增租金,即: 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7月14日租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2011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14日租金为3300万元(人民币) 2012年7月15日至2013年7月14日租金为36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1、租金按每季度支付一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2日内付给甲方100万元人民币为定金,在2010年7月底前将首季度的租金(冲减定金后)余额650万元人民币付给甲方。 2、乙方从第二次付款开始,每次在本季度前5天交付。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