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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20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5月15日与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Crosstown China Investments, LLC.)法定住所:Corporation Trust Center,1209Orange Street,City ofWilmington,County of New Castle 19801,U.S.A执行经理:丁杰士(James D. Dingle)乙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19号法定代表人:蒋贤云在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主持调解下以及依据双方所签署的调解笔录,甲方和乙方于2010年5月15日签署本债务重组协议(“本协议”)。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或单独称为“一方”。 
    协议双方自愿受本协议约束,并同意依条款规定完全履行本协议。 
    一、乙方知悉并确认以下事实: 
    甲方已经依法受让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对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及该债权项下的所有从权利;乙方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向甲方履行。 
    甲方对乙方所享有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9,3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叁佰万元整)及相应利息。 
    二、为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千万元)。上述还款分两次完成,其中:2010年5月31日之前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千万元);剩余款项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千万元)应于2010年8月15日之前一次性全部付清。上述所有款项均应通过电汇方式直接打入案件执行法院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指定的帐户。该电汇的任何银行收费应由乙方负担。 
    三、乙方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第一期还款人民币80,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捌千万元)并甲方收到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足额转入甲方账户的全部人民币80,000,000元后,以及乙方将本协议第五条明确的案件执行费按期支付至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后,甲方将于收到款项的次日向法院递交解除除秋林商厦(门牌号: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20号)一楼以外的其余查封的申请。依调解笔录的相关内容,法院将于收到甲方申请的当日解除有关查封。 
    乙方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第二期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千万元)并甲方收到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足额转入甲方账户的人民币30,000,000元后,甲方将于收到款项后次日向法院递交解除对秋林商厦(门牌号: 
    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20号)一楼的查封及对乙方其余全部资产的查封(如有)的申请。依调解笔录的相关内容,法院将于收到甲方申请的当日解除有关查封。 
    在乙方依上述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人民币1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千万元),并甲方自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收到上述款项的,甲方同意放弃对乙方的剩余债权(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及其它执行请求。收到上述全部人民币1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千万元)还款前,甲方不放弃应由甲方享有的任何权利及附属于该权利的一切从权利,乙方应承担的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订立而有任何减免。 
    四、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如期支付任何款项,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在调解程序中在执行法院主持下达成的,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解除协议的,甲方有权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院文书,标的债务不因已经支付部分还款而有任何减免。乙方已经支付的部分还款可用于冲抵等额的甲方债权(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 
    五、案件执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98,399(大写:人民币贰拾玖万捌千叁百玖拾玖元)由乙方单方承担,乙方应在2010年5月31日之前将上述执行费一次性汇入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的账户。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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