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0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9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5月14日 ● 除权(除息)日:2010年5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5月20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0年3月25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3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5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410,858,2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共计派发股利41,085,824.70元。 4、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A 股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09元。 (2)对于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0.1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税后每股0.09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5月14日 2、除权(除息)日:2010年5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5月2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5月1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将在现金红利发放日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有关咨询办法 部门: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地址: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38号杉杉时尚产业园A 座三楼 邮编:315177 电话:0574-88208337 传真:0574-88208375 七、备查文件目录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