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 本次会议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 2010年4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2009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 65310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56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副董事长许伟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5310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 0股,弃权票0 股。 2、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5310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 0股,弃权票0 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65310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 0股,弃权票0 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5310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 0股,弃权票0 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计划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5310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 0股,弃权票0 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09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876,991.25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141,961.41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71,103,962.19 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0226970.94元。鉴于本年度未分配利润仍为负值,公司计划200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5310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 0股,弃权票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5310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 0股,弃权票0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公司决定继续聘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10年度会计报告审计机构、支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9年度审计报酬40万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同意票65310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 0股,弃权票0 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人为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的,股东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回避表决,同意票441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 0 股。 关联人为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股东许伟回避表决,同意票652991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 0 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淄博合力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含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决定为淄博合力化工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担保,期限3年。 表决结果:股东许伟回避表决,同意票652991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 0股,弃权票0 股。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张庆宽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和董事长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票65310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 0股,弃权票0 股。 王继文先生当选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5310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 0股,弃权票0 股。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决定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工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其为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表决结果:股东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回避表决,同意票441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吴广红、林海燕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