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三次行权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三次行权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自查,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激励对象在2006、2007、2008年3个考核年度中,业绩考核均已达标,对公司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已结束。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10)019号),满足行权条件。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股权激励对象2006-2009年度考核成绩的审核意见,所有激励对象在上述年度的考核得分均在80分以上,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综上所述,公司所有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以行权。 2关于第三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会5人(不含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人;公司控股子(分)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核心骨干人员30人,共计38人。第三次拟行权数量为1,536.00万份。公司董事何冰、监事李志刚、肖敏、刘廷芳、唐继伟、宋杰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对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暂不行权,不纳入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范围。 公司激励对象第三次行权的主体、行权的条件、行权的价格、行权的数量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罗孝银 郑培敏 权忠光 20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