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对本公司委托贷款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支持本公司的发展,降低本公司的融资成本,补充流动资金,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洛玻集团")、本公司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三方于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签署协议,从即日起洛玻集团通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向本公司委托贷款9000万元,其中一年期贷款金额为3500万元,年利率为5.0445%,比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适用的同币种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31%下浮5%,其中三年期的贷款金额为5500万元,年利率为5.1300%,比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适用的同币种同期的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40%下浮5%。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