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10年9月8日(星期三)上午9时。 2、 召开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 3、 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斯泽夫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159,041,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4%。其中: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1,000,078,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1%;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股份158,962,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点票监察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共一项,获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决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同意票比例% 特别决议案 关于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配发新股的议案 1,087,172,852股 71,868,434股 0 93.80% 四、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会议的点票监察员,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记录暨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