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7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九人,实际参会董事九人。本次董事会会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配发新股的议案。 本议案将提交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 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 召开日期和时间:于2010年9月8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会议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本公司会议室 4.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5. 股权登记日:A股股东为2010年8月31日,H股股东为2010年8月6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特别决议案 该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配发新股的决议案。 1提请股东大会依照下列条件的前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地授权("一般性授权")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内(定义见下文)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A股及/或H股的各自额外股份,以及就该等事项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协议及/或购买权: (1)除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协议及/或购买权,而该发售建议、协议及/或购买权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后进行或行使外,一般性授权不得超越有关期间; (2)除了另行根据供股、购买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购买权计划、发行股份代替股息的计划或类似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而发行之股份外,由董事会批准发行及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发行及配发(不论依据购买权或其他方式)的A股及/或H股的各自股份总数分别不得超过于股东大会通过本特别决议案的日期本公司已发行的A股及/或H股的各自20%; (3)董事会仅在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他有关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如有需要)的情况下方会行使一般性授权下的权力。董事会根据一般性授权在具体实施发行A股方案时,如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仍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对发行A股股票具体方案作出批准,则董事会所提出的发行A股股票具体方案仍需取得股东大会批准。此外,若董事会行使一般性授权并发行A股,经中国境内监管机构审核而未获其认可,则就发行H股对董事会授予的一般性授权将继续有效。 (4)就本特别决议案而言:A股指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以人民币认购及/或支付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H股指境外上市外资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以港币认购及/或支付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 "有关期间"指从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配发新股之日("批准日")起直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①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除非在该会议将本次一般性授权无条件或有条件地更新);或②批准日起12个月届满时;或③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的授权当日。 "供股"指以发售建议向本公司所有股东(任何董事会认为居住于按有关法律或监管规例不容许本公司向该股东提出该等配发股票的建议的股东,或董事会认为根据有关当地的法律或当地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规则有需要或适合将之免除的股东除外)按其所持有的股份当时的比例(唯无需顾及碎股权利)配发及发行本公司的股份。 2 在董事会决定根据本特别决议案上述第1款决议行使一般性授权及发行股份的前提下, (1)授权董事会批准、签订、作出、促使签订及作出所有其认为是对行使一般性授权及发行该等新股有关的所有文档、契约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时间、数量、价格及地点,向有关机关提出所有必需的申请,订立包销协议或任何其他协定); (2)厘定所得款项的用途及于中国、香港及/或其他地方及法律管辖区(如适用)的有关机关作出必需的存档及注册,及 (3)增加资本及对公司章程就此作出相应修改及于中国、香港及/其他地方及法律管辖区(如适用)的有关机关就增加资本进行备案登记。 三、会议出席/列席对象 1. 临时股东大会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8月31日(星期二),H 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8月6 日(星期五 )。凡持有本公司A股,并于2010年8月31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凭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凡持有本公司H股,并于2010年8月6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凭身份证或护照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前述股东均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 四、参会方法 凡欲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请凭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及委托书(如适用)及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于2010年9月3日和6日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五时前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登记手续;外地股东也可在2010年8月18日(星期三)以前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本公司的通讯地址:致董事会办公室。 1. 凡持有本公司H股,并于2010年8月6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凭身份证或护照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本公司H股股东请注意,本公司将于2010年8月7日至2010年9月8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手续;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2010年8月6日(星期五)下午四时前交回H股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事处。凡欲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请于2010年8月18日(星期三)以前将身份证或护照(载有股东姓名的有关页数)以及委托书(如适用)及委托代表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本公司的通讯地址:致董事会办公室。 2.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多位(不论该人士是否为本公司股东)作为其委托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3. 股东如欲委任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应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委托书须由委托股东亲自签署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如委托股东是法人,则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A股股东适用)/董事(H股股东适用)或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如委托书由委托股东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需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须在会议举行开始时间前二十四小时交回本公司通讯地址:致董事会办公室。股东交回已填妥之代理委托书,不会影响其亲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和投票的权利。 4. 前述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5. A股股东的委任代表,凭委任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代理委托书(如适用)和委任代表的身份证出席临时股东大会。H股股东的委任代表,凭股东的代理委托书(如适用)和委任代表的身份证或护照出席临时股东大会。 五、其他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往返及食宿费自理。 通讯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 联系人:龚丹、黄勇 联系电话:028-87583666 传真:028-87583551 邮政编码:610036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23日(星期五) 回 执 致: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吾等拟亲自/委托代理人出席贵公司于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星期三)上午在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公司会议室举行之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姓名 持股量A/ H股 亲自/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股东代码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日期:二零一零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 1. 请用正楷书写中英文全名。 2. 请附上身份证/护照之复印件。 3. 请附上持股证明文件之复印件。 4. 对"A/H股"、"亲自/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护照号码"三项需作出选择之栏目,请划去不适用者。 5. 此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八日前送达本公司的通讯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此回执可采用来人、来函(邮政编码:610036)或传真(传真号码:86-28-87583551)方式送达本公司。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之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注1) 地址为(附注2) 持有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附注3) 股A/H股(附注4),为本公司的股东,现委任(附注5)大会主席或 (其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理人,代表本人/吾等出席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星期三)上午在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的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该会代表本人依照下列指示就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所列的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本人/吾等之代理人可酌情决定投票。 特别决议案 议案名称 赞成 (附注6) 反对 (附注6) 弃权 (附注6) 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配发新股的决议案 日期:二零一零年 月 日 签署(附注9)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 2. 请用正楷填上地址。 3. 请填上以您的名义登记与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您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4. 请删去不适用的股份类别。 5. 如欲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理人,请将<大会主席或>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你所拟委派之人士的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于会中投票,受委派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的股东。本代理人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改须由签署人签字示可。 6. 注意:您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弃权任何决议案,请在「弃权」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 7. 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须由您或您的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股票持有人为公司,则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须盖上公司印章,或经由公司董事或正式授权人签署。 8. 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如该表格由您的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连同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授权予本委任表格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最迟须于临时股东大会指定开始举行时间24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通讯地址,方为有效。本公司的通讯地址为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交回已填妥之代理委托书,不会影响其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和投票的权利。 9. 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须出示已填妥及签署的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0. 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以一式两份填写。其中一份应依据附注8的指示送达本公司,另一份则应依据附注9的指示于临时股东大会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