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0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0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 200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时间为: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上午9时正; (2) 2010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 年6 月18 日(星期五)上午10时10分; (3) 2010 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 年6 月18 日(星期五)上午10时35分。 2、 召开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 333 号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斯泽夫先生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通知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通知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通告。 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周年大会 参加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578,388,8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3%,其中: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499,698,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7%,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股份78,690,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 2、本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 参加本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499,698,523 股,占公司已发行A 股股份总数的60.06%。 3、本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 参加本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75,647,920 股,占公司已发行H 股股份总数的44.5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点票监察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周年大会 1、本次股东周年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本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全票共计578,388,838股,其中同意票577,864,904股,占投票总数99.91%;反对票0股,占投票总数0%;弃权票70,934股,占投票总数0.01%。同意票超过二分之一,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 (2)本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全票共计578,388,838股,其中同意票577,685,838股,占投票总数99.88%;反对票0股,占投票总数0%;弃权票250,000股,占投票总数0.04%。同意票超过二分之一,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 (3)本公司2009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拟以2009 年12 月31 日的总股本1,001,93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及H 股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 元(含税),预计共支付现金人民币160,308,800 元。扣除本次预计支付的现金股利后,按中国会计准则及制度编制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全票共计578,388,838股,其中同意票577,935,838股,占投票总数99.92%;反对票0股,占投票总数0%;弃权票0股,占投票总数0%。同意票超过二分之一,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 (4)本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全票共计578,388,838股,其中同意票561,720,946股,占投票总数97.12%;反对票0股,占投票总数0%;弃权票0股,占投票总数0%。同意票超过二分之一,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 (5)关于聘任公司2010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全票共计578,388,838股,其中同意票576,773,022股,占投票总数99.72%;反对票0股,占投票总数0%;弃权票155,734股,占投票总数0.03%。同意票超过二分之一,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 (6)选举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参会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彭韶兵先生得票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候选人姓名 得票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比例 彭韶兵先生 577,935,238 票 99.92% 2、本次股东周年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日期为2010年4月29日及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0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0 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相关内容。 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全票共计578,388,838股,其中同意票578,243,916股,占投票总数99.97%;反对票0股,占投票总数0%;弃权票144,922股,占投票总数0.03%。同意票超过三分之二,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 (二)本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 本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日期为2010年4月29日及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0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0 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相关内容。 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全票共计499,698,523股,其中同意票499,698,523股,占投票总数100%;反对票0股,占投票总数0%;弃权票0股,占投票总数0%。同意票超过三分之二,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 (三)本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 本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日期为2010年4月29日及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0 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0 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相关内容。 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全票共计75,647,920股,其中同意票75,472,198股,占投票总数99.77%;反对票0股,占投票总数0%;弃权票175,722股,占投票总数0.23%。同意票超过三分之二,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 四、根据本次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本公司二零零九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现将关于H股末期股息派发事宜公告如下: 1、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内资股股息或其它分派以人民币计价及支付,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它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故A股持有人的股息以人民币支付,有关A股股息分派事宜将另发公告。H股持有人的股息以港币支付。以港币支付股息的汇率采用宣布股息之日前一周(不包括宣布股息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收市汇率的平均值。 本公司向H股股东支付二零零九年度末期股息以股息宣布日(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八日)前一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兑换港币收市汇率的平均值为1.00港元兑换人民币0. 87557元,即向H股持有人支付的末期股息为: 每股人民币0.16元 ------------=每股港币0.18274元 0. 87557人民币/港币 根据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发出《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公司向名列于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末期股息时,必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它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它实体或组织名义)登记的股份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因此,将需扣除企业所得税。请股东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如股东名列于H股股东名册上,请向代理人或信托机构查询相关手续。本公司无义务亦不会承担确定股东身份的责任,而且将严格依法并按照暂停股东过户登记日之H股股东名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确定不准而提出的任何要求,将不予受理。 2、本公司已委托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在香港的付款信托人(「付款信托人」)。本公司将就其宣布的H股股息付予付款信托人,由其代H股股东保管该等款项,以支付H股持有人。付款信托人将于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三日将股息单寄予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八日收市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持有人。 五、监票与律师见证情况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的点票监察员,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认为: 1、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2010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2010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