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中院")发出的(2009)中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诉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轻轨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详见本公司2009年3月27日《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09-007号)),中山中院在2009年10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轻轨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本公司23,455,905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3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2、案件受理费159,080元,由被告轻轨公司承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中山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