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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薪酬提
出建议和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方案和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指定专门部门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方案;
(二)根据国家有关薪酬制度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和同行业薪酬水
平制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
(三)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向董事会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四)对公司董事的薪酬提出建议;
(五)监督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情况。(六)负责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的绩效考核方案和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
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绩效考核方案和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建议,须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7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