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薪酬提 出建议和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方案和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指定专门部门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方案; (二)根据国家有关薪酬制度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和同行业薪酬水 平制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 (三)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向董事会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四)对公司董事的薪酬提出建议; (五)监督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情况。(六)负责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的绩效考核方案和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 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绩效考核方案和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建议,须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7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