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7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8月11日 除息日:2010年8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8月18日 一、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6月25日召开的第二十五届股东大会(2009年年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刊登在2010年6月26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8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总股本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元。 4.对于个人投资者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 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元; 对于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要求,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8月11日 2.除息日:2010年8月1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8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8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王府井国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北京王府井国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10-65125960 联系传真:010-65133133 联系地址:北京王府井大街253号王府井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06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十五届股东大会(2009年年会)决议及公告。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