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次股东大会(2009年年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通知、召开及出席情况 2010年5月28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十七次股东大会(2009年年会)的通知;2010年6月22日下午1:30时,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次股东大会(2009年年会)在上海影城五楼多功能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1人,代表股份106,783,8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37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龚祥荣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1人以及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颖律师、杨斐斐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各项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议案: ㈠、《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6,715,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358%; 反对4,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42%; 弃权64,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600%。 ㈡、《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6,715,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358%; 反对4,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42%; 弃权64,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600%。 ㈢、《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06,715,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358%; 反对4,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42%; 弃权64,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600%。 ㈣、《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06,713,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346%; 反对5,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53%; 弃权64,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601%。 ㈤、《关于增补卓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06,713,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346%; 反对5,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53%; 弃权64,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601%。 ㈥、《关于公司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及续聘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06,713,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346%; 反对5,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53%; 弃权64,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601%。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颖律师、杨斐斐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与会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人员的与会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次股东大会(2009年年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