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0)中国贸仲京字第022406号《V20100648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申请人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已就香港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现由申请人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承接)和四川省成都市针织品有限公司(现由被申请人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于1993年7月17日签订的《关于合作经营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合同书》所引起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正式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起因 1993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针织品公司(现由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与香港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现由太平洋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承接)签订了《关于合作经营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合同书》,双方合作成立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 成都商厦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成立后,合作合同的部分条款经过了多次变更。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合作合同条款约定,合作经营总期限为二十一年,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为七年(自1994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第二个阶段为十年(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第三个阶段为四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一阶段期满的前一年双方本着共利互惠的精神,以营业额比例法;或者合作改合资;或者向中方保底等为原则商谈下一阶段的利益分配及其他合作事宜,如双方经合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中止下一阶段的合作。第一阶段:本公司1997年取得合作收益1468万元(本公司自1997年7月起承接合作合同,在此之前的合作收益由四川省成都市针织品公司享有),1998年取得合作收益2600万元,1999年和2000年每年取得合作收益2800万元;第二阶段本公司每年取得合作收益2600万元。 根据合作合同的相关约定,合作双方在2010年1月起协商第三阶段的利益分配和其他合作事宜。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均提出了各自的合作条件,但至今未能达成一致。 3、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 (2)请求按照《合作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作合同》第三阶段(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益分配方式为:合作企业每年优先向被申请人支付固定收益人民币2600万元并且被申请人每年可获合作企业年度税后净利润(注:净利润的计算须先行扣除合作企业已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固定收益人民币2600万元)的50%。 (3)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二、裁决情况 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该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10)中国贸仲京字第022406号《V20100648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