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博文)系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72.30%。大博文诉上海美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宝置业)、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发展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本公司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的"未决事项"中作了披露。近日,大博文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沪一中民二(民)重字第2号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大博文与被告美宝置业双方于2006年6月15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予以解除; 二、被告美宝置业返还原告大博文保证金200万元、补偿大博文投入该项目的前期铺设管线等损失50万元,共计250万元; 三、原告大博文支付被告美宝置业租金共计600万元; 四、上述二、三项款项经折抵后,由原告大博文支付被告美宝置业350万元,该款项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原告大博文放弃追究被告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责任的权利。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375,223元,减半收取187,611.5元,由大博文负担;原二审案件受理费47,201元,退还大博文。 七、各方当事人就2006年6月15日《厂房租赁合同书》解除后的相关事宜全部了结,无其他争议。 上述事项对本公司2010年度经营结果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