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向全体股东先后书面发出了《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0年4月28日B69版,临2010-016)、《关于变更2009年度股东大会地址的公告》(2010年5月22日32版,临2010-017),并于2010年5月28日在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社联大楼6楼报告厅召开了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4名,代表股份546,608,0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7751%。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剑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参加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派员见证了会议。经大会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546,608,070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46,547,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99.988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弃权60,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111%。 二、审议通过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546,608,070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46,547,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99.988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弃权60,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111%。 三、审议通过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546,608,070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46,547,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99.988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弃权60,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111%。 四、审议通过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待2010年上半年子公司将2009年度未分配利润分配至母公司后,以现有总股本870,739,8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4,407,733.63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现有总股本870,739,875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股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转增股本174,147,975股,动用资本公积金174,147,975元,留存资本公积金余额625,896,644.28元。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546,608,070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46,547,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99.988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弃权60,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111%。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0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和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回避表决。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75,758,011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5,697,56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99.9202%;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弃权60,4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798%。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业务报酬。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546,608,070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46,547,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99.988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0%; 弃权60,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111%。 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力为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王力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同第五届董事会。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546,608,070股,表决结果如下: 累积同意546,546,945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诸巍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诸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同第五届董事会。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546,608,070股,表决结果如下: 累积同意546,546,945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哈九如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哈九如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同第五届监事会。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546,608,070股,表决结果如下: 累积同意546,546,945股。 公司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宋正奇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备查文件: 1、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