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张杨路777号锦江汤臣洲际大酒店举行。 本次大会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人,代表股权数906,027,792股,占总股本77.3989%,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方祥勇、林雅娜律师到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世茂新里程办理银行借款及相关担保的议 案》 (单位:股)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与会股东 906,027,792 906,026,854 0 938 99.9999% 2、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常熟世茂提供借款担保的议案》 (单位:股)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与会股东 906,027,792 906,026,854 0 938 99.9999% 3、审议《关于委托中投信托开展信托融资的议案》 (单位:股)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与会股东 906,027,792 906,026,854 0 938 99.9999% 4、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单位:股)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与会股东 906,027,792 906,026,854 0 938 99.9999%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已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方祥勇、林雅娜律师予以法律见证。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