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27日在公司总部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12名,代表股份数为478,334,525股,占公司总股本731,250,082股的65.41%,其中B股股份数为25,193,2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董事长林益彬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478,334,5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为25,193,25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 2、审议通过《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478,334,5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为25,193,25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 3、审议通过《2009年度财务决算和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478,219,6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其中B股为25,078,35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11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其中B股为114,900股。 4、审议通过《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赞成478,334,5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为25,193,25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 5、审议通过《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478,334,5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为25,193,25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 6、审议通过《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赞成335,19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其中B股为51,000股;反对1,180,2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其中B股为1,180,24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议案表决时皮尔金顿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年度报酬的议案》; 赞成478,334,5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为25,193,25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 8、审议通过《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赞成478,334,5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B股为25,193,252股;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股为0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费宏博、卞栋樑等两位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