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0年3月25日下午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4名,实到监事4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自强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09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审核意见》的议案,意见如下: (一) 公司2009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有关规定; (二) 公司2009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09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公司的内控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正常运行; (四)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上述报告编制和审议的相关人员有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行为。 表决结果: 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对其他事项的意见 监事会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议案;《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工作计划》的议案;《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等议案进行了讨论。 监事会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在审议表决各项议案时履行了诚信义务,审议通过各项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在2009年度报告期间,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并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认真执行,未发现上述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以上第一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