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0)雁民初字第4537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就原告黄飞、刘建春诉被告郭永明、滕忠、邓莹、南芳玲、程立、郑鑫、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的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飞、刘建春要求确认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附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