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股网.中国 chaguwang.cn
·您所在的位置: 查股网首页 > 公司公告 > *ST宏盛(600817)

*ST宏盛(600817)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0-16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刑事判决书》(2010)沪高刑终字第2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本公司原董事长龙长生、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一案(详情见2009年4月22日等《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本公司的临2009-012、临2009-019号、临2009-042公告)已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即被告单位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被告单位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被告单位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七百五十万元;
  二、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的第四项,即被告人龙长生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长生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4日起至2014年2月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七届董事会认为本判决:
  1、为公司处理历史遗留的问题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2、为公司最终确定债权债务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3、为公司实施债权债务重组、处置债权债务清除了法律的障碍。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但鉴于上述终审判决的裁定,将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的实质性影响,第七届董事会将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尽快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和重组工作,以期实现公司盈利、重组及复牌和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目标,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一十三日
附件:PDF公告全文PDF公告全文下载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