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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盛(600817)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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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07-17
						声明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0年6月23日受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人等出席定于2010年6月29日上午9:30由宏盛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本人于股东大会终止后出具《关于2010年6月29日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所法律意见书”)。
  近日惊闻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韬所”)于2010年7月12日出具的《关于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方韬法律意见书”),其中正文第三部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中提到“经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单毅仁律师和本所律师的验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0,987,8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84%,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本人对此文的真实性、合法性均表示异议。
  本人从未在股东大会之前,之中及之后直至今日的任何时间里和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律师就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进行过沟通。本人所见证的股东大会,自大会正式召开至会议终止,未见所谓的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在场履行见证职责,其作为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的合法性值得怀疑。此外,方韬法律意见书中所载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数、所持有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额数均与本所法律意见书中所载不同,完全有悖于本人所见证之事实。
  综上,本人就方韬法律意见书中所载之内容不予确认,并就方韬法律意见书可能给本人及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害保留向有关单位及个人追索的权利。特此声明!
  注:本声明仅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核查事实所用,不作其他用途。
  声明人:单毅仁
  证明单位: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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