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工转债”2009年度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厦工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9年8月28日(起息日)起计算利息,第一年票面利率为1.2%; 2、派发年度:2009年8月28日至2010年8月27日; 3、扣税前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2元,按不同税率扣税后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分别为10.80元(税率10%)、9.60元(税率20%); 4、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8月27日; 5、除息付息日为2010年8月30日; 6、兑息日为2010年9月3日。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8月28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厦工转债”至2010年8月27日止满一年,根据《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第一年度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发行的“厦工转债”从2009年8月28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一年的票面年利率为1.2%,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2.00元(含税)。对于持有“厦工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9.60元;对于持有“厦工转债”的QFII投资者,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0.80元;对于持有“厦工转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不代 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2.00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付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8月27日; 2、除息付息日为2010年8月30日; 3、兑息日为2010年9月3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0年8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厦工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厦工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上交所登记在册的“厦工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在除息付息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厦工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厦工转债”持有人可于除息付息日之后的第4个交易日,即2010年9月3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厦工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厦工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9年8月26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五、联系方式 地点:厦工股份董事会秘书处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668号之八 电话:0592-6389300 传真:0592-6389301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