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所持部分限售流通股解除质押及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及《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针对公司大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限售流通股解除质押及办理新的质押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0年3月25日,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了以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34,819.2万股为质押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兆麟支行贷款的质押手续,该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二、2010年3月25日,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26,784万股作为质押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兆麟支行贷款27,000万元,签署了《质押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29日至2011年6月29日,目前,有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