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豫国资文[2009]43号《关于同意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吸收合并方案及协议的批复》,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平能化集团")将吸收合并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马集团")和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将使神马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共计234,17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95%)由中平能化集团承继持有,公司已于2009年9月22日、10月30日、11月26日作出提示性公告。 日前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核准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核准豁免中平能化集团因国有资产合并而控制本公司234,172,100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2.95%)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并对中平能化集团公告对本公司的收购报告书无异议。收购报告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