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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08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3日
    除息日:2010年7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28日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6月8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A 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度
    2、分红派息方案:向本公司2010 年7 月13 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3、就扣除所得税事宜的特别说明
    ① 对于个人股东,所得税由本公司按照10%税率的代扣代缴,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元。
    ② 对于居民企业股东,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元。
    ③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所得税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文)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6元。如果QFII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其按照国税函〔2009〕47号文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④ 如存在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3日
    2、除息日:2010年7月1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28日
    三、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7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外,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股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555-2888158
    联系传真:0555-2887284
    联系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
    邮政编码:243003
    六、备查文件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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