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公司收到苏州中院裁定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接到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张家港)"]发来的通知,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人民法院救济侵权事实与前述纠纷一致,提出的诉讼请求亦实质相同,属重复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直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天一公司起诉。 关于天科股份与新能(张家港)之间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2009年5月27日、2009年6月4日、2010年1月8日、2010年1月28日、2010年5月7日、2010年10月26日就关联公司涉讼事宜发布的相关公告。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