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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02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1日上午在福州市建福大厦十八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10,020,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郑盛端董事长主持。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薛武、肖家祥、张建新、郑新芝因出差,请假;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5人;董事会秘书林成潮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处置所持部分兴业银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增加出售公司所持兴业银行股票800万股,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置所持该部分兴业银行股票,具体如下: 
  1、出售时间: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 
  2、出售价格: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发展需要,择机参照二级市场价格出售。 
  3、出售数量:分期分批或整体出售不超过1100万股(含2010年4月12日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批准出售的300万股)。 
  同意109,917,2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1%;反对102,90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张明锋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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