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诉讼终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接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津高执恢字第00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天津 分行(下称:天津光大),被执行人: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本案诉讼情况详见我公司于2007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的公告,现将本案终结情况公告如下: 我公司与天津光大债务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11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津高民四初字第11号及天津一中院(2003)一中民二初字第1159号判决书的执行。 此判决将影响我公司本期利润减少3406889.3元。 我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备查文件目录: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津高执恢字第0015号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