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包运租船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多轮谈判,截止2010年5月4日,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与主要托运人的包运租船合同(以下简称"COA合同")已签订完毕,COA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货种和运量:运输的货种为煤炭。2010年,通过本公司水路运输的运量约为1360万吨(其中680万吨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占本公司2009年实际完成货运量的86.39%。 二、航线和运价:COA合同的主要航线是从北方港口至华东及其以南的相关电厂及港口。2010年度COA合同的平均基准运价较2009年度同比上调9%左右。 三、大部分COA合同约定了不同吨级船舶每航次在装载港和卸载港合并计算留港时间及因超时托运人应支付给本公司的滞期费标准,还对计量和验收、运输安排及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