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9月30日,公司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通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将于2010年11月3日开庭审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中国信达")诉中国佳农工贸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或"中国佳农"),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或"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信达陈述如下: 1998年9月14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长安支行与中国佳农签订人民币8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月利率为0.5475%,借款期限届满后,中国佳农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1997年2月12日,我公司前身浙江天然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签订《关于承包中国佳农工贸公司合同书》。合同规定,1997年1月1日后形成的中国佳农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我公司前身浙江天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2005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长安支行与中国信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贷款及其从属权力转让给中国信达。 原告中国信达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 1、中国佳农和我公司向中国信达偿还贷款本金800万元及截止至2010年3月20日的利息11906555元,合计19906555元,并支付2010年3月21日起至全部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中国佳农和我公司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系我公司2001年资产重组前发生的事项,且我公司并非该借款关系中的直接当事人。经调查,1997年2月12我公司前身浙江天然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签订《关于承包中国佳农工贸公司合同书》。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三年,承包期内,1997年1月1日后形成的中国佳农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我公司前身浙江天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目前我公司已采取各项积极措施应对本次诉讼。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2. 民事起诉书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