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终局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受理情况 2006年12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正式受理关于公司与阿尔斯通关于技术许可费用纠纷的仲裁,并于2009年4月正式开庭审理此仲裁。2010年2月2日,公司律师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本仲裁案的部分裁决书。201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了新加坡国际仲裁 中心关于利息与费用的终局裁决书。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0年2月2日,公司律师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本仲裁案的部分裁决书。根据部分裁决书,公司应向阿尔斯通支付技术许可费及损失赔偿26,652,421美元,仲裁的有关费用(包括律师、仲裁费用)和利息问题将另行作出裁决。公司已就部分裁决书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公告刊登在2010年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裁决情况 201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于本次仲裁案的利息与费用的终局裁决书,公司应向阿尔斯通支付如下利息与费用: (1)关于2010年1月18日部分裁决书项下本金的裁决前利息1,377,438.10美元; (2)按每年5.33%单利计算,以28,029,859.10美元为本金计算的裁决前利息,该等利息从2010年1月18日起算直至付款日; (3)阿尔斯通在仲裁庭因抗辩管辖权而产生的法律和其他费用,共计268,399.45美元; (4)阿尔斯通因在仲裁程序中因主张其实体请求和抗辩反请求而产生的法律、专家和其他费用2,237,489.61美元; (5)75%仲裁员的费用,即696,884.59美元、8,273.63新币和70.88澳元,以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董事会确认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管理费; (6)阿尔斯通的律师费和费用、KPMG的专家费以及申请人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预付费用的裁决前利息,即129,046.55美元和18,766.62新币;和(7)按每年5.33%单利计算的关于第(3)、(4)、(5)和(6)项下的裁决后利息,该等利息从2010年7月12日起算直至付款日。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2008年8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关于脱硫业务承接、转让的框架协议》,网新集团将承担本次仲裁带来的损失。 六、备查文件 1、终局裁决书 2、SIAC裁决书送达件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