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于2010年6月完成。公司于2009年8月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约定由中金公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保荐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010年8月5日,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2010年8月9日,公司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签署了保荐协议,聘请其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0年8月9日起,由瑞银证券承接公司上述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瑞银证券已指派司宏鹏、刘文成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