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认股权证行权所得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行广安门分理处(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及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日期为2010年5月13日,账号为0200001929201255418,截至2010年5月24日,专户余额为217,351,497.6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于2008年5月5日公告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示的权证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好常、柴奇志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工商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金公司。 五、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工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金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该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